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分立,股票过户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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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姜新录
近日,上市公司A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股东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关于本次存续分立的相关股份过户和登记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分立中,A公司的股东甲集团分立成为甲集团(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在分立过程中,甲集团需要将持有的部分A公司股票过户到新设公司。那么在将上市公司股票过户时,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财税〔2016〕36号提到,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由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上述文件仅列举了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并未提及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等。因此,现行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征管中常有争议。很多人认为,在重组过程中,纳税人将除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资产过户,需要缴纳增值税,甚至包括未到期的理财产品。
那么,分立过程中的股票过户能否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的股票无偿转让政策呢?我们认为,虽然目前40号公告并未对“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行为进行定,但分立中相关方将资产过户到新设公司,取得了新设公司的股权,属于有偿转让,因此也不能适用40号公告。
我们认为,借鉴“TOGC”规则(Transferof a business as a going concern),即“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业务转让”,对符合“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业务转让”行为,不论是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还是其他无形资产,都是企业整体资产的组成部分,均应该不征收增值税。而且,由于企业整体资产的价值并不等于企业单项资产价值的简单相加,如对单个资产征税,如何定价也是问题。
当然,我们呼吁有关部门尽快明确此问题,以避免税企争议,增加企业重组中税务事项的确定性。
作者简介
姜新录
税务干部。从事税收工作近三十年,擅长并购重组税收,曾在《税务研究》《新理财》《中国税务》《注册税务师》《财务与会计》《中国税务报》等发表过三十余篇专业文章。《中国税务报》专家审稿团队成员、“上市公司”栏目主持人。与吴健等人合著《企业重组财税处理实务与案例》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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